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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计划生育政策

悬赏:15 - 已解决
我儿媳妇农村户口,儿子城镇户口。儿子当兵他们现在有一女孩。请问;他们这种情况可以生二胎吗?
分享/转发 提问者:山南 时间:2014-6-10 18:34

网友回复

青岛生二胎新政策是,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,经夫妻双方申请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:
(1)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;
(2)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*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(3)曾患不育症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;
(4)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;
(5)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,现仍从事该项工作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(6)夫妻一方从事外海、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,现仍从事该项工作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(7)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;
(8)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(9)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的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,经夫妻双方申请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:
(1)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,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(女家姐妹数人,只照顾一人);
(2)兄弟两人以上,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,且只生育一个子女,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;
(3)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只生育一个女孩,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,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经夫妻双方申请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,均随前婚配偶,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,经夫妻双方申请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,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,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。

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,则不能生育第二胎。

若对新政策还有疑问,请咨询青岛市人口计生委,办公电话:0532-85912577;办公时间:上午:9:00-12:00;下午 1:30-5:30;办公地址:青岛市闽江路7号21楼。
回答者:ruguo时间:2014-6-11 10:44
如果你儿子和他媳妇其中有一个是独生子 就可以
回答者:ljzhliang时间:2014-6-11 10:40
共2条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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